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103民初28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九堡支行与周荣利、莫国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九堡支行,周荣利,莫国琴,周文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3民初2881号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九堡支行。营业场所:杭州市江干区九环路6号2幢109、110、207-210室。负责人:陈铁龙。被告:周荣利,男,1964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江干区。被告:莫国琴,女,1967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江干区。被告:周文雅,女,1967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江干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九堡支行诉被告周荣利、莫国琴、周文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九堡支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九堡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九堡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4元(按减少诉讼请求后收取),减半收取202元,由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九堡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谈 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冯荔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