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11民初16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杨自如与李秀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自如,李秀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11民初1698号原告:杨自如,男,1960年12月21日出生,回族,住临沂市罗庄区。委托代理人:庄子超,临沂罗庄恒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秀明,男,1982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兰陵县。本院受理原告杨自如诉被告李秀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原告系送货上门,涉案合同的履行地及被告所在地均在山东省兰陵县,本案应移送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被告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在山东省兰陵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应由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管辖,本院依法不具有管辖权,被告对本案管辖权所提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李秀明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将本案移送至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石仁举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文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