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02民初46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原告尤某与被告某小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尤某,某小组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02民初4690号原告尤某。。被告某小组。。原告尤某与被告某小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某小组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尤某的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尤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180元,退还原告尤某。(本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刘庆勃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