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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02民初46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原告尤某与被告某小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尤某,某小组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02民初4690号原告尤某。。被告某小组。。原告尤某与被告某小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某小组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尤某的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尤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180元,退还原告尤某。(本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刘庆勃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