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4执3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罗焕秀与温智勇合同纠纷(2017)川1524执348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焕秀,温智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4执348号申请执行人罗焕秀。被执行人温智勇。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524民初字第1143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罗焕秀与被执行人温智勇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温智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罗焕秀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周映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 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