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8602民初2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江苏阿哆哆物业有限公司、南京市江宁区梦之声百货超市店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江苏阿哆哆物业有限公司,南京市江宁区梦之声百货超市店
案由
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京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8602民初232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邹建华,该协会总干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莉,江苏金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阿哆哆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法定代表人:倪友义。被告:南京市江宁区梦之声百货超市店,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经营者:贺婷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告江苏阿哆哆物业有限公司、南京市江宁区梦之声百货超市店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审判员 崔宵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梁万凤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