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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02民初8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岩城支行与胡添荣、谢小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岩城支行,胡添荣,谢小秋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02民初8120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岩城支行,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九一南路4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857820841Y。代表人:钱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靖,男,成年,住龙岩市新罗区,系原告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海,男,成年,住龙岩市新罗区,系原告员工。被告:胡添荣,男,1978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永定县,被告:谢小秋,女,1976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永定县,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岩城支行与被告胡添荣、谢小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4日立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岩城支行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岩城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岩城支行负担。审 判 长 谢  文  聪人民陪审员 李    卿人民陪审员 陈  美  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童欢欢(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