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5民初46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韩俊清与北京市大兴区安定镇通洲马坊村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俊清,北京市大兴区安定镇通洲马坊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十条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15民初4652号原告:韩俊清,男,1953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大兴区。被告:北京市大兴区安定镇通洲马坊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安定镇通洲马坊村。法定代表人:刘占普,村委会主任。原告韩俊清与被告北京市大兴区安定镇通洲马坊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马坊村委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俊清,被告马坊村委会法定代表人刘占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韩俊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马坊村委会赔偿原告韩俊清垫土费50000元、树木损失33000元、误工费5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马坊村委会承担。事实和理由:北京市大兴区安定镇通洲马坊村北街北三条109号、111号是政府于1993年4月18日批给原告韩俊清的宅基地。该宅基地北侧为一个长40米,宽10多米,深3米的大坑,根本不符合宅基地使用条件,根据《北京市宅基地管理办法》等法律规定,政府批准宅基地,必须符合建房条件,并有义务使不符合条件的宅基地进行修整。被告马坊村委会不管不问,原告韩俊清为避免房子地面和房屋可能出现的坍塌和裂缝出钱出力拉土共计1000多方,种树220多棵,20年来一直维护。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京02民终109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原告韩俊清将上述房后土地上的树木清除。原告韩俊清主张因被告马坊村委会不作为导致原告韩俊清的损失,应由被告马坊村委会承担。被告马坊村委会辩称,不同意原告韩俊清的诉讼请求。原告韩俊清房屋后边的土地是集体的地,原告韩俊清种了多年的地,被告马坊村委会也没有收回,现村民想批宅基地,故被告马坊村委会需将该地收回。地是村集体的,不同意赔偿原告韩俊清的任何费用。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韩俊清系北京市大兴区安定镇通洲马坊村村民,于1993年批宅基地建房后,韩俊清在其房屋北侧垫土并种植树木,但均未经被告马坊村委会同意。2016年9月,被告马坊村委会将原告韩俊清诉至本院,本院作出(2016)京0115民初150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韩俊清将位于北京市大兴区安定镇通洲马坊村其房后一点五亩土地(北至空地,南至韩俊清房屋,东至空地,西至刘福占房屋)上的树木清除并将该土地腾退返还给北京市大兴区安定镇通洲马坊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判决后原告韩俊清不服上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韩俊清种植树木占用的土地面积及四至存在错误”并作出(2016)京02民终109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变更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6)京0115民初15099号民事判决为:韩俊清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将位于北京市大兴区安定镇通洲马坊村其房后土地(北至刘德友承包地,南至韩俊清房屋,东至空地,西至路)上的树木清除并将该土地腾退返还给北京市大兴区安定镇通洲马坊村村民委员会。”现原告韩俊清支付800元费用雇人将树木砍伐,砍伐树木仍堆放在上述地块。本院认为,原告韩俊清支付800元雇人砍树,系履行法院生效判决,故该费用应由原告韩俊清承担。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一方面,原告韩俊清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损失情况;另一方面,原告韩俊清在其房后垫土种植树木,其占用的土地超出其宅基地使用范围,系村集体所有,且原告韩俊清垫土种树均未取得被告马坊村委会同意。综上所述,原告韩俊清要求被告马坊村委会赔偿其损失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韩俊清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一千零六十三元,由原告韩俊清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宋杨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