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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02民初27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张建劳动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02民初2729号起诉人张建,男,1958年12月4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松原市前郭县。2017年5月8日,本院收到起诉人的起诉状,起诉人要求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松原销售分公司向其支付从企业合并2001年1月起至现在所欠的工资差额人民币430200元、住房公积金396480元、补偿其应得的企业发给职工的各种福利待遇;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第一百一十九条(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张建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亚卓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金广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