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284刑初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李帮贤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帮贤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284刑初125号公诉机关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帮贤,男,汉族,吉林省磐石市人,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2日被逮捕,同年3月23日被取保候审。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检察院以磐检刑检刑诉(2017)1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帮贤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磐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桂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帮贤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帮贤于2017年3月8日20时许,在磐石市福安街道磨盘山村后排楼屯,趁被害人姜某家中无人之际,溜门进入室内将其放在东侧小屋靴子内的现金9000元盗走。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帮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已构成盗窃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李帮贤对公诉机关指控的案件事实供认,未提出辩解意见。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帮贤盗窃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事实相一致。事后,李帮贤主动将赃款全部返还被害人姜某,取得姜某的谅解。2017年3月14日,李帮贤被公安机关抓获。以上事实,被告人李帮贤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案件提起、到案经过、户籍信息、勘验现场笔录及照片、谅解书,证人侯某、李某、侯某的证言,被害人姜某的陈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帮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手段,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私人财产所有权,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对其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帮贤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退还全部赃款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且具有悔罪表现,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帮贤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或直接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代理审判员  未青龙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 记 员  龚松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