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02执3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于保香与环翠区鸿翔电子游戏厅转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保香,环翠区鸿翔电子游戏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02执342号申请执行人于保香,女,汉族,住威海为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被执行人环翠区鸿翔电子游戏厅。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鲁1002民初312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当支付申请执行人转让费50000.00元、案件受理费105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已停止经营。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等财产情况,未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相应的执行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1002执342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刘建涛助理审判员 刘大海助理审判员 江 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晓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