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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民辖终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市分公司、廖婷保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吉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市分公司,廖婷,廖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市分公司黄金营业服务部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民辖终4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红旗大道3号。负责人:邱三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廖婷,女,1990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遂川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廖鹏,男,1991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遂川县。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市分公司黄金营业服务部,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开发区华坚南路101栋。负责人:张武。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廖婷、廖鹏与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市分公司黄金营业服务部保险合同纠纷,不服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2017)赣0827民初37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市分公司上诉称,2014年2月15日,廖鹏驾驶赣D×××××号小汽车从遂川县江南路右侧路口由东向西驶过川江南路准备进入朝阳路口时,与沿川江路由南往北直行的案外人彭品银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彭品银、谢槟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本案系保险合同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住所地在江西省赣州市区红旗大道×号,且本次交通事故的受损车辆在赣州4S店修理,请求将本案移送至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保险标的物赣D×××××车辆的登记地为江西省遂川县,被告住所地为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上述两地的法院均有管辖权。原告选择向保险标的物所在地的遂川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审判长 李 昶审判员 龙小毛审判员 王东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尹素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