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5民初20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原告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禄口支行与被告南京玖林家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禄口支行,南京玖林家居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六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115民初2044号原告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禄口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575934250Y),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区禄口街道禄口大街6、8号1幢。代表人周飞,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宋辉、张锐,江苏天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玖林家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571558489J),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区禄口街道天禄路369号。法定代表人张晨,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秀林,男,1985年1月8日生,汉族。原告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禄口支行(以下简称紫金农商行禄口支行)与被告南京玖林家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玖林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成林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3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紫金农商行禄口支行的委托代理人张锐、被告玖林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秀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紫金农商行禄口支行诉称:因借款人南京欧宙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宙公司)、南京哥雅地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哥雅地板公司)未能及时履行借款合同,其将该两家公司诉至法院,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并进行了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玖林公司找到其,表示愿意购买被执行人的机器设备。当时为了配合法院评估拍卖,双方协商由玖林公司起吊被执行人的设备,并交由玖林公司保管。玖林公司书面承诺如法院拍卖不成功,设备变为抵债资产时,玖林公司愿意已不低于40万元的价格购买该机器设备。2016年8月,其��得了相应资产所有权时,要求玖林公司履行承诺,但玖林公司不愿意付款。现要求玖林公司支付设备款40万元,承担律师费2万元及诉讼费。被告玖林公司辩称:哥雅地板公司用设备抵押向原告紫金农商行禄口支行借款。2014年12月,经其与法院、紫金农商行禄口支行三方协商,将哥雅地板公司的设备搬到其厂房内。在搬运时,紫金农商行禄口支行列出设备清单,其根据设备清单所列的设备种类、数量等进行估价为40万元。其将哥雅地板公司的设备搬至其厂房,其用去搬运费8万元。在搬运过程中,其发现实际搬运的设备与紫金农商行禄口支行所列清单上设备有缺失,其也向紫金农商行禄口支行提出。设备搬至其处后,因法院要对该设备进行评估拍卖,但上述设备不能正常运行,经协商,其对上述设备进行了维修并做了配套建设,为此,其花费约22万元。后评��公司根据其维修后的设备及配套设施的现状进行了评估。其认为评估公司的估价过高,故未参加法院组织的在淘宝网的拍卖。其认为如其出具的承诺书属于合同,也显失公平。经审理查明:原告紫金农商行禄口支行与案外人欧宙公司、哥雅地板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本院审理作出判决。紫金农商行禄口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哥雅地板公司的相关设备财产。在执行过程中,对上述相关的设备财产的处置等,被告玖林公司与紫金农商行禄口支行协商。2014年11月7日,玖林公司向紫金农商行禄口支行出具承诺书1份,载明“因江宁区法院指定我公司协助法院,将哥雅地板公司存放在南京天隆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的机器设备启出,并搬运到我公司保管。现我公司承诺如下:……机器搬迁的所有搬迁费用均由我公司承担,搬迁费用由我公司根据市场基��行情报价,暂不向紫金农商银行收取任何费用;所有机器无偿存放于我公司,我公司保证维护机器设备原状,如有损坏,由我公司负责恢复原状;法院主持拍卖时,如由他人竞拍该组机器,则我公司承诺配合法院搬迁,但由哥雅地板公司在南京天隆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的机器设备启出搬至我公司的搬迁费用等由你行或竞拍成功方承担,我公司负责出具相关搬迁费用发票等。如我公司竞拍到该组设备,则相关搬迁费用由我公司自行承担;法院主持拍卖不成功时,上述机器如变为你行的抵债资产时,你行处置抵债资产进行拍卖时,我公司必须参与拍卖,我公司自愿以不低于40万元的兜底价格该买该组机器(认可机器现状价值40万元),为表达诚意,我公司于2014年11月10日前将10万元保证金交付给你行,拍卖不成功时,你行将所缴纳的10万元保证金退给我公司”。2014年12月,��雅地板公司的上述设备搬运至玖林公司厂房内。紫金农商行禄口支行与玖林公司的工作人员在设备搬迁记录上签名。2016年1月18日,江苏富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资产评估报告,结论为上述存放在玖林公司的机械设备市场价值803000元。后上述设备经本院依法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进行两次公开拍卖,均已流拍。第二次拍卖保留价为64.24万元。紫金农商行禄口支行同意以第二次拍卖保留金64.24万元接受拍卖的上述财产。本院于2016年7月30日依法作出(2015)江宁执恢字第30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将原属被执行人哥雅地板公司所有的机械设备(详见清单)以第二次拍卖保留价64.24万元抵偿给申请执行人紫金农商行禄口支行。后紫金农商行禄口支行要求玖林公司给付货款,玖林公司认为其承诺的货款价格过高,与市场价显失公平。不愿意履行承诺。紫金农商行禄口支行于2017年2月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玖林公司支付货款,给付律师代理费。上述事实,有承诺书、资产评估报告复印件、抵押设备搬迁记录复印件、执行裁定书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合同。本案中,被告玖林公司向原告紫金农商行禄口支行出具的承诺书实际系玖林公司与紫金农商行禄口支行间对相关设备的附条件的买卖合同,所附条件即为待相关设备变为紫金农商行禄口支行的抵债资产,条件成就后,由玖林公司购买紫金农商行禄口支行的抵债财产。该相关财产已于2016年7月30日变成紫金农商行禄口支行的抵债财产,玖林公司与紫金农商行禄口支行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已生效,且该买卖关系不违反法律规定,是合法有效的。玖林公司应按照承诺书的约定履行买卖合同。现相关设备也已于2014年12月搬运至玖林公司处,玖林公司应按合同约定支付给紫金农商行禄口支行货款40万元。玖林公司认为其承诺的财产价格40万元已与市场价显失公平,但未能提供证据。对玖林公司的该辩称理由,本院不予采信。紫金农商行禄口支行要求玖林公司支付律师费的请求,未能提供充足的证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南京玖林家居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禄口支行设备款40万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禄口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800元,由原告紫金农商行禄口支行负担181元,由被告玖林公司负担361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当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南京市汉口路支行;账号:4301011329100245018)。审判员 成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