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104民初50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杨怀玉与师红喜、山西省运城市大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怀玉,师红喜,山西省运城市大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王军鹏,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04民初5075号原告:杨怀玉,男,1989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告:师红喜,男,1973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万荣县。被告:山西省运城市大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运城市。法定代表人:郭喜,该公司经理。被告:王军鹏,男,1979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河津市。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负责人:柴煜,该公司经理。原告杨怀玉与被告师红喜、山西省运城市大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王军鹏、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现原告以被告王军鹏履行赔偿义务为由,向本院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怀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怀玉撤诉。案件受理费232元,减半收取116元,由原告杨怀玉承担。审 判 员 魏钰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法官助理 张 丽书 记 员 张 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