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23民初7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李义凤、李义云等与袁观朝、天津天狮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竹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竹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义凤,李义云,李义田,李义荣,李义成,袁观朝,天津天狮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23民初752号原告:李义凤,女,汉族,生于1962年8月16日。原告:李义云,女,汉族,生于1964年11月19日。原告:李义田,男,汉族,生于1967年1月16日。原告:李义荣,女,汉族,生于1970年11月15日。原告:李义成,男,汉族,生于1976年1月15日。被告:袁观朝,男,1952年9月1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十堰市经济开发区台湾路***号*楼。被告:天津天狮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开发区新源大道**号。机构代码:91120222104086654r。法定代表人:李金元。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义凤、李义云、李义田、李义荣、李义成与被告袁观朝、天津天狮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因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章胜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淼附:本裁定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