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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4执8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吴秀洪与李润生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秀洪,李润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4执818号申请执行人:吴秀洪,男性,汉族,1966年05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巴南区。被执行人:李润生,男性,汉族,1963年04月03日出生,住重庆市大渡口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秀洪与被执行人李润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房屋登记机关、银行、工商管理部门、车辆登记部门,以及对申请人提供的财产线索的核实,发现被执行人李润生在重庆市大渡口区社会保险局领取退休养老金,我院按月提取750元至申请人吴秀洪的银行账户,现暂未提取完毕,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全斗成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辽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