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25执31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浠水县国土资源局与邓正霞处罚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浠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浠水县国土资源局,邓正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25执31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浠水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浠水县清泉镇闻一多大道35号,组织机构代码:01128321-0。法定代表人:潘呈全,局长。被执行人:邓正霞,女,1976年8月1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住浠水县。本院在执行浠水县国土资源局与邓正霞行政处罚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邓正霞(公民身份号码:)在中国农业银行62×××74账户的存款2750元,现因申请执行人浠水县国土资源局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向本院出具撤回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邓正霞在中国农业银行62×××74账户2750元存款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余国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 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