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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刑更13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林书凡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林书凡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1338号罪犯林书凡,男,1988年8月4日出生于福建省莆田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仓山监狱服刑。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0日作出(2009)城少刑初字第8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书凡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继续追缴被告人及同案人赃物黑翡翠墨玉戒指2枚、翡翠戒面2块、银锁1个、银项链2条及赃款、赃物折价款人民币44153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3日作出(2010)莆刑终字第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犯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3日以(2012)榕刑执字第927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于2015年3月31日以(2015)榕刑执字第239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裁定送达时间为2015年4月14日。执行机关福建省仓山监狱于2017年4月28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林书凡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获表扬5次,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林书凡已缴纳罚金人民币5800元及赃款人民币10000元。其中,在前两次减刑时缴纳罚金人民币5800元及赃款人民币10000元;本次未执行。本院认为���罪犯林书凡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陈剑兴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陈剑兴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因该犯系累犯,依法应予以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林书凡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08年12月13日起至2024年4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柯景英审 判 员 李 红审 判 员 张 青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法官助理 张 伟书 记 员 高 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