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02执12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陈达庆与邝金秀、肖英斌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达庆,肖英斌,邝金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02执1216号申请执行人:陈达庆,男,1962年9月30日生,汉族,住赣州市章贡区。被执行人:肖英斌,男,1963年1月29日生,汉族,住赣州市章贡区。被执行人:邝金秀,女,1965年12月25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章民三初字第369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邝金秀在赣县区“XX”项目与他人买地投资,现该地涉及征地补偿。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邝金秀在赣县区“XX”项目应得的征地补偿款计人民币柒拾陆万元整(¥76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永辉审判员 何建明审判员 徐章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戴洪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