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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04执1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河南路支行与肖桂强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河南路支行,肖桂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0104执118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河南路支行,住所地乌鲁木齐市。负责人:王忠源,该行行长。被执行人:肖桂强,男,汉族,1984年1月出生,住乌鲁木齐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证处作出的(2016)新证经字第17480号执行证书,责令被执行人按执行证书的内容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肖桂强名下新A63Y**号长安牌小型普通客车车辆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李国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 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