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9刑初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周某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洛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川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
案由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629刑初26号公诉机关洛川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淄博市。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6年8月15日被洛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3月1日被洛川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4月11日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洛川县公安局看守所。洛川县人民检察院以洛检公诉刑诉(2017)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洛川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赵军红出庭履行职务,被告人周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洛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周某某2014年3月份开始在洛川县城关三队幼儿园xx经营洛川某某保健品店,2015年5月份洛川县公安局食药大队民警同洛川县食药部门共同召集全县各性保健品经销点法人参加会议,告知性保健品内含“西地那非”等成分,系有毒有害物质不能销售,当场与周某某签发告知书。2016年7月21日,洛川县公安局开展打击销售有毒、有害和伪劣性保健品行为,当天进行突击检查,发现县城城关三队幼儿园xx周某某经营的“洛川某某保健品店”涉嫌销售有毒、有害保健品。经现场检查,发现该店涉嫌有毒有害的“威哥王、增大延时、绿色伟哥”等保健品,并现场抽样,于2016年7月16日对所抽样品进行送检,检测结果为:“威哥王”的检测报告编号是GDA48U7T21527540,检测项目是“西地那非”,检测结果为3.41×104;“增大延时”的检测报告编号是CDA0CMDT21525540,检测项目是“西地那非”,检测结果为1.29×105。检测结果均显示被告人周某某所销售的性保健品内含有有毒、有害成分。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据此,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的行为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请求依法判处。庭审中,被告人周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未进行辩解。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周某某2014年3月份开始在洛川县城关三队幼儿园xx经营洛川某某保健品店。2015年5月份,洛川县公安局食药大队民警同洛川县食药部门共同召集全县各性保健品经销点法人参加会议,告知性保健品内含“西地那非”等成分,系有毒有害物质不能销售,当场与周某某签发告知书。2016年7月21日,洛川县公安局开展打击销售有毒、有害和伪劣性保健品行为,当天进行突击检查,发现县城城关三队幼儿园xx周某某经营的“洛川某某保健品店”涉嫌销售有毒、有害保健品。经现场检查,发现该店涉嫌有毒有害的“威哥王、增大延时、绿色伟哥”等保健品,并现场抽样,于2016年7月16日对所抽样品进行送检,谱尼测试集团有限公司检测结果为:“威哥王”的检测报告编号是GDA48U7T21527540,检测项目是“西地那非”,检测结果为3.41×104;“增大延时”的检测报告编号是CDA0CMDT21525540,检测项目是“西地那非”,检测结果为1.29×105。检测结果均显示被告人周某某所销售的性保健品“威哥王”、“增大延时”内含有有毒、有害成分。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证明被告人周某某供述,证明他从2012年5月份在洛川县城关三队幼儿园xx开始经营某某性保健品店,他只有营业执照和食品流通证,他店里所销售的增大延时、中华肾白金、一片大好、蚁力神等保健品是他从一个陕北口音的中年男子到他店里推销时他买的。他所销售的性保健品没有检测报告。他大概销售了30盒左右的性保健品,销售共计600元左右,盈利300元。2、情况说明,证明洛川县公安局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侦查大队在侦破周某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一案中所扣押的口服性保健品共计31种类,除送检“伟哥王”、“增大延时”种类外,其余种类将随后上报市局统一销毁。3、告知书,证明公安局于2015年5月19日与被告人周某某签发关于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打击销售有毒、有害和伪劣性保健品告知书。4、保健食品中可能添加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证明洛川县公安局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侦查大队调取的关于保健食品中可能添加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情况。5、检查笔录,证明2016年7月21日,洛川县公安局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侦查大队工作人员在洛川县城关三队幼儿园xx的某某性保健品店检查中发现大量的“龙威”、“威哥王”“一片大好”、“早泄克星”等大量口服药品。6、谱尼测试集团有限公司检测报告,证明检测结果为:“威哥王”的检测报告编号是GDA48U7T21527540,检测项目是“西地那非”,检测结果为3.41×104;“增大延时”的检测报告编号是CDA0CMDT21525540,检测项目是“西地那非”,检测结果为1.29×105。检测结果均显示被告人周某某所销售的性保健品内含有有毒、有害成分。7、视听资料光盘一张,证明被告人周某某在公安机关接受讯问时,办案人员无刑讯逼供等违法不文明行为。以上证据,经本院开庭审理,举证、质证、认证,证据确实充分,来源合法有效,足以定案,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销售明知其所销售的保健品中含有有毒有害成份,而故意销售,无视他人人身健康安全,其行为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周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对其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二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某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拘役2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即自2017年4月11日起至2017年6月10日止)。并处罚金2000元(罚金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孙明治代理审判员 兰丽娜人民陪审员 刘忠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韩张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