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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24执2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泗洪县支行与刘育科、赵盼盼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泗洪县支行,刘育科,赵盼盼,孙志凯,彭立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324执20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泗洪县支行,住所地泗洪县青阳镇人民中路14号,注册号321324000039548。法定代表人许祥军,该银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苗岭,系该行员工。委托代理人张伟,系该行员工。被执行人:刘育科,男,1986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泗洪县。被执行人:赵盼盼,女,1987年7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同上。被执行人:孙志凯,男,1987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泗洪县。被执行人:彭立武,男,1986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泗洪县。依据(2016)苏1324民初8102号民事判决书,刘育科、赵盼盼应付给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泗洪县支行100000元及利息,孙志凯、彭立武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案件受理费1160元,由刘育科、赵盼盼负担。经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泗洪县支行申请,2017年1月6日,本院立案执行,2017年1月16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刘育科、赵盼盼、孙志凯、彭立武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其未按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2017年1月16日,本院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于2017年2月7日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房地产、车辆、银行存款、股权等情况进行了调查,于2017年3月28日查封彭立武名下所有的位于泗洪县富园景都15幢1-2501(证号S109197)室房产(该房产为被执行人唯一住房且有按揭,暂不宜处置),被执行人孙志凯所有的苏B×××××小型汽车及被执行人刘育科所有的苏N×××××小型汽车因有抵押贷款且无法查找,权利人暂不要求查封、处置,已执行到位40000元(含执行费1417元),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执行过程中未能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朱 飞执行员 彭 利执行员 张可兴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越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