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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202刑初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叶某甲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甲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202刑初73号公诉机关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叶某甲,男。2016年11月10日因赌博被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三千元。同年11月21日因涉嫌犯赌博罪被该局撤销行政处罚决定刑事拘留,同年11月30日被逮捕,同年12月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4月7日对其取保候审。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检察院以鄂黄港检刑诉[2017]0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某甲犯赌博罪,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由审判员朱晓冬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傅靖宏、全秀红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文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叶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0月28日至11月9日期间,被告人叶某甲聚众在黄石市芜湖路万豪宾馆8338房间,以摇骰子猜“单”“双”的方式赌博并从中牟利。同时安排钱某、冯某、叶某乙、张某甲等人(均另案处理)为其赌博活动提供服务,并按每人每日100-200元的标准支付四人酬劳。2016年11月9日23时许,黄石港公安分局民警在黄石市芜湖路万豪宾馆8338房间内,当场查获被告人叶某甲及余某、熊某、张某乙、黄某、李某等23名参赌人员,现场扣押涉案赌资80600元。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相关证据材料予以证明。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叶某甲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28日至11月9日期间,被告人叶某甲在黄石市芜湖路万豪宾馆租赁了8338号房间,邀约喜好赌博的朋友,以摇骰子猜“单”“双”的方式聚众赌博并从中牟利。叶某甲安排钱某做“庄家”代其参与赌博,冯某做“水手”负责收取、计算赌资,叶某乙、张某甲负责放哨、通风报信(四人均另案处理)为其赌博活动提供服务,并按每人每日100-200元的标准支付四人酬劳。期间,吸引了众多喜好赌博的朋友及社会人员前往参赌。2016年11月9日23时许,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民警在黄石市芜湖路万豪宾馆8338号房间内当场查获被告人叶某甲及余某、熊某、张某乙、黄某、李某等23名参赌人员,现场扣押赌资人民币806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叶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证据保全决定书、收缴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记帐单、住宿登记单等书证,证人钱某、冯某、叶某乙、张某甲、余某、熊某、张某乙、黄某、李某等人的证言,现场检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以及被告人叶某甲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甲以营利为目的,租赁宾馆房间开设赌博场所,设置专门的人员提供服务,并通过前期自己主动邀约参赌人员参赌,逐渐达到被一定范围内的公众知晓而主动参与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本院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依法予以更正。被告人叶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经本院委托,黄石市西塞山区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对被告人叶某甲进行审前社会调查后,建议对被告人叶某甲适用非监禁刑。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甲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叶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以上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朱晓冬人民陪审员  傅靖宏人民陪审员  全秀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黄燕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