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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121执32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吴云萍、昭平县水利电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昭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昭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云萍,昭平县水利电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121执32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吴云萍。被执行人昭平县水利电业有限公司。昭平县河东路网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昭平县公路管理局。昭平县市容市政管理局。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6日作出的(2016)桂11民终974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昭平县水利电业有限公司、昭平县河东路网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昭平县公路管理局、昭平县市容市政管理局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昭平县水利电业有限公司、昭平县河东路网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昭平县公路管理局、昭平县市容市政管理局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守的义务,被执行人昭平县水利电业有限公司、昭平县公路管理局、昭平县市容市政管理局已主动履行,但被执行人昭平县河东路网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昭平县河东路网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的银行存款进行了扣划,并将案款给付了申请执行人,现案件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桂1121执325号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晓晖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彭 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