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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1执异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宁波胜康纸业有限公司、余姚市朗欣印刷厂定作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胜康纸业有限公司,余姚市朗欣印刷厂,倪娟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81执异38号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宁波胜康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姚北工业新区(朗霞街道)。组织机构代码:74739751X。法定代表人:邹燕敏,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余姚市朗欣印刷厂。住所地:余姚市马渚镇渚北村**号。组织机构代码:071491468。代表人:倪娟娟。被申请人:倪娟娟,女,1969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本院在执行(2014)甬余执民字第2616号申请执行人宁波胜康纸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余姚市朗欣印刷厂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系个人独资企业,尚未清偿本案债务,被申请人是该厂投资人为由,要求追加被申请人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12日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查明,依据(2014)甬余马商初字第158号民事调解书,本院于2014年8月5日受理执行本案。被执行人余姚市朗欣印刷厂至今未能清偿该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债务。被执行人系个人独资企业,被申请人倪娟娟是被执行人的投资人。本院认为,作为被执行人的个人独资企业,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其投资人为被执行人的,应予支持。被执行人余姚市朗欣印刷厂系独资企业,至今未清偿(2014)甬余马商初字第15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债务,而被申请人倪娟娟是被执行人的投资人,申请执行人宁波胜康纸业有限公司申请追加被申请人为被执行人于法有据,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追加被申请人倪娟娟为(2014)甬余执民字第2616号案件的被执行人。被申请人、申请人或其他执行当事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周溶溶审 判 员 汪惠萍审 判 员 卢 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申训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