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青刑申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郑晓睿诈骗罪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青刑申9号郑晓睿:你因犯诈骗罪一案,对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2015)中刑初字第252号刑事判决及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宁刑终字第259号刑事裁定、(2016)青01刑申17号驳回申诉通知不服,你以原判认定你诈骗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你与亓某、张某某是委托关系变合伙关系,你未虚构事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钱财,未挥霍为理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你供述,你冒充过青海省国家安全局工作人员。亓某是你一个叔叔,他找你帮万达公司李(某某)总办车牌,帮他疏通拿到万达的工程。你收取费用375,000.00元整。2014年4月30日请万达李总在海悦酒店吃饭问亓某要了7000元。同年5月1日为办车牌问亓某要了4万元,打给了你在北京的同学李某。5月2日为办车牌问亓某要了2万元。5月7日帮万达李总修车,问亓某要了1万元整��5月8日帮万达李总修车,叫亓某到昆仑路修理部刷卡4200元。5月10日为办车牌叫亓某到黄河路建设银行给李某转账55,000.00元。5月13日请万达李总、郭某等人在伊兰世家吃饭问亓某要了1万元。5月19日你告诉亓某万达的事还需要钱,亓某在海悦门口给你2万元。5月22日请李总吃饭你问亓某要了5000元。5月23日你给亓某说李总的车牌办好了,问亓某要了10万元。5月27日你告诉亓某万达的工程谈好了,让亓某在海悦酒店给你9万元。6月3日在祁连路加油站你告诉亓某挪用公款的钱还没补上,你问亓某要了1万元。6月11日你告诉亓某你与万达的人在互助北山玩,你让亓某给你送了1万元。7月19日亓某在五中对面阿玛尼给你了5000元现金。车牌办好了,但没有给李总,车牌挂在李某的车上了。你找万达李总帮忙介绍万达的工程,没有办成,没有将之前所要的钱财退还。每次请万达的人吃饭,��礼几千块,剩下的钱你都自己拿着了。你通过亓某认识张某某,答应帮他办理万达公司水上乐园项目。你告诉他需20万元。事情没有办成,没有退还20万元。给万达公司营销部老总钟某某买了两块玉、木质手链花了14,200.00元。剩的钱你自己消费了。你通过亓某认识何某某,答应帮他办理他宾馆的消防手续和房产证。向他索要了25万元。钱在西宁市房管局梁局长手里,事情没有办成,没有退钱。你通过亓某认识汪某某,答应帮他办车牌。向他索要3万元,你找王某1给汪某某办车牌,给王某1没有送过财物。事没有办成。剩余的钱你花了。你向亓某、何某某、张某某、汪某某介绍你自己时,说你在青海省国家安全局工作。这样才能让他们信得过你,让你去办事。你有安全厅警官证,在你住的宾馆,还有两件警衬、两条警裤。你是九润广告传播有限公司法人,是2014年7月花4万元买��的。九润广告公司是你和亓某、张某某开的。你们之间没有任何协议。你找万达拿”道旗”项目,是以你的九润公司名义。2014年10月28日公安机关依法到你住所长江路海悦酒店2503房间搜查到警服、军服九件,警用证件、通行证,公章三枚,名片若干。2014年8月21日青海省国家安全厅证明:全省国家安全系统在职在编干警职工及聘用人员中无郑晓睿。2014年8月27日西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证明:我局近年来无梁姓局长。2014年12月2日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证明:我单位在职、离退休、调出人员中无李艺(某)。2014年12月3日中国政法大学继续教育学院证明:我院2010年至今的学习信息中查无李某、李艺、郑晓睿。2015年3月30日西宁市公安局城中公安分局证明:近几年来我局领导及民警中无叫王某1的人员。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2014)中刑初字第188号刑事判决记载:2014年6月19日你因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综上,你冒充青海国家安全厅工作人员,骗取亓某等人信任,以给亓某介绍西宁万达装修工程、给西宁万达李某某办理车牌、给张某某介绍西宁万达水上乐园项目、给何某某办理宾馆消防手续、给汪某某办车牌为名,从2014年3月至7月骗取亓某、何某某、汪某某、张某某资金386,200.00元、25万元、3万元、20万元,共计86,6200.00元。你收取受害人亓某等人钱财,并未给他们办理所承诺的事项。案发后,你没有退赃。上述事实有你的供述,受害人亓某、何某某、汪某某、张某某陈述,证人王某2、李某某、钟某某、郭某、薛某、张某、于某等证言,青海省国家安全厅、中国政法大学、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西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等单位证明、银行转款凭证、你出具的收条,从你家中搜出军警服,警官证等证据证实。你申诉称与亓某、张某某共同开办青海九润广告传播有限公司,三人系合伙关系,无证据证实。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现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原判对你以诈骗罪定罪,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你的申诉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案件应再审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对你的申诉应予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