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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刑更12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雷开强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雷开强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1253号罪犯雷开强,男,1975年6月15日出生于贵州省思南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福建省南安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7日作出(2013)南刑初字第23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雷开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责令共同退出违法所得折合人民币89636.5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5日以(2015)榕刑执字第872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执行机关福建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于2017年4月26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雷开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内获表扬4次,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雷开强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雷开强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雷开强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雷开强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2年8月22日至2020年8月21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柯  景  英审判员 李红审判员张青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潘  晶  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