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4民初6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王坚诉樊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坚,樊凯,贺联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104民初602号原告:王坚,男,1974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成东,四川蜀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樊凯,男,1976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被告:贺联,女,1971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原告王坚诉被告樊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申请追加贺联为被告参加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成东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樊凯、贺联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王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樊凯立即归还原告王坚贷款人民币14218元,并支付同期银行贷款利息至借款全部还清之日止(利息自立案之日起计算);2、判令被告贺联对被告樊凯的借款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从小一起长大的朋友,交情颇深,被告樊凯系成都某驾校的教练,2016年7月左右,被告樊凯因资金周转的需要,找到原告借款2万元,原告自己本身也没有钱,通过信用卡刷卡2万元后转给了被告樊凯,被告樊凯让原告办理信用卡24期分期,并承诺由其每月按时归还分期款及手续费,后原告将自己的信用卡及密码交给被告樊凯。第3个月,被告樊凯又缺钱,就自己通过信用卡取现的方式,分别两次取现2500元,但被告仍然按原来的还款金额还款,其还款金额明显不足,故该两笔款产生了滞纳金、罚息,从而导致原告王坚的个人征信严重失信,2016年11月10日,原告找到被告,要求其出具《借条》,被告于当日出具了借条,并载明:“今借到王坚现金14218元”,并签名按手印,后被告就未再归还借款,原告曾多次电话、发律师函、上门催促,但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诿,后被告将原告的电话加入了黑名单。因樊凯与贺联于2014年12月23日在成都市锦江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双方系夫妻关系,本案的借款行为发生在樊凯、贺联二人婚姻关系契续期间,故樊凯、贺联二人应当对本案的债务依法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樊凯、贺联未作答辩,也未提交证据。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其行为应视为放弃对原告的诉讼主张及案件证据进行抗辩及质证,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本院予以采信,作为本案证据使用。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1月10日,樊凯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借到王坚现金14218元。樊凯、贺联系夫妻关系。本院认为,王坚提供樊凯出具的《借条》一份,主张被告欠款14218万元,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质证的权利,故本院对被告欠款14218万元的事实予以确认。关于连带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本案中,由于被告樊凯、贺联系夫妻关系,故原告要求被告贺联对被告樊凯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樊凯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王坚借款本金14218元;二、被告贺联对上述第一项被告樊凯应当履行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55元,减半收取77.5元由被告樊凯、贺联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聂 茸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唐明伊记录员 何燕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