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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02民初23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马碧明与浙江金龙房地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碧明,浙江金龙房地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02民初2303号原告:马碧明,男,1971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被告:浙江金龙房地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丽水市中山街**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0148424942Y。法定代表人:王岳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高巍,浙江博翔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马碧明与被告浙江金龙房地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碧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16元,减半收取3158元,由原告马碧明负担。审 判 员  王 玮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史亚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