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26民初6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唐启奎与刘志芳、刘玉平、李国秀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会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启奎,刘志芳,刘玉平,李国秀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3426民初626号原告:唐启奎,男,1992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会东县黄坪乡。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光荣,会东镇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志芳,女,2000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会东县老君滩乡。被告:刘玉平,男,1965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刘志芳之父。被告:李国秀,女,1972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刘志芳之母。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XX华,会东县姜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唐启奎诉被告刘志芳、刘玉平、李国秀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佳良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启奎及其委托代理人高光荣、被告刘志芳、刘玉平、李国秀及其共同委托代理人XX华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唐启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彩礼49538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刘志芳于2014年2月经媒人李国亮介绍认识并订立婚约关系,之后经媒人之手送给女方父母订婚钱1300元、插毛香42000元、白酒50斤价值400元、啤酒6件价值228元、甜酒2件价值60元、腊肉50斤价值750元、衣服1套价值600,经媒人送给刘志芳本人现金合计4000元,以上婚约彩礼合计49538元。2016年正月刘志芳自愿到原告家开始同居生活至同年农历十月,之后她母亲打电话喊她回去后就拒不返回原告家来,并声称解除婚约关系但不退还彩礼。原告无奈只能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方退还彩礼。被告刘玉平、李国秀辩称,原告作为一个23岁的成年人,是他先主动追求只有15岁的未成年人刘志芳,原告所给付彩礼是其自愿赠予行为;从2015年正月29到2016年十月29,原告骗未成年的刘志芳与其同居长达一年九个月,对刘志芳身心造成严重伤害,刘志芳也是在她家下落不明的。另外,2014年腊月双方订婚,我方摆酒席15桌,花费6000元;返回给原告方现金及红包合计1242元;2015年正月29原告将刘志芳带走,我方又拿了6000元给他们;因刘志芳在原告家不知何因而出走,我们去查找又造成了经济损失2万余元。综上,我方因原告追求刘志芳婚姻之事已开支花费33242元,故不同意再退还原告所谓的彩礼,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媒人李国亮提供的礼品清单与出庭证人段兴顺的证言能相互印证,可证明原告方给了被告方订婚钱1300元、彩礼42000元和给了刘志芳合计4000元现金及部分烟酒肉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给付婚约彩礼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一种赠予行为,现原告唐启奎与被告刘志芳已不能继续履行婚约,赠予目的不能达成,故被告方应该返还原告方给付的婚约彩礼。本案中,原告唐启奎当时已是年满23岁的成年人,而被告刘志芳只是15岁的未成年人,原告及被告刘玉平、李国秀均应明知订立本婚约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另外,原告唐安奎与刘志芳虽未按农村习俗办理结婚酒席,但已实际同居一段时间;综上,双方对婚约不能履行均有过错,故婚约彩礼应酌情退还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志芳、刘玉平、李国秀于本判决发生效力后三十日内返还原告唐启奎婚约彩礼金20000元,此款由三被告承担连带责任。本案案件受理费510元,由原告唐启奎承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被告未在判决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原告有权在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赵佳良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飞附:本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第一款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