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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民辖终3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天津市诚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市武清区河西务镇水务服务站供用水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天津市诚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市武清区河西务镇水务服务站

案由

供用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民辖终39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诚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程林庄路91号增1号。法定代表人:于宏亮,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市武清区河西务镇水务服务站,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河西务镇牌楼西北侧。法定代表人:石玉松,站长。上诉人天津市诚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津市武清区河西务镇水务服务站供用水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2016)津0114民初984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天津市诚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诉称,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上诉人住所地在天津市,被上诉人应向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本案应当由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系合同纠纷,涉案合同约定因本合同涉及内容发生纠纷,诉讼解决,由武清区人民法院管辖,该约定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合法有效,故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荣荣代理审判员  赵 盈代理审判员  张炳正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同顺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