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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02民初6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原告柳某与被告骆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某,骆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402民初677号原告:柳某,女。被告:骆某某,男。原告柳某与被告骆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05月04日以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柳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骆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缺席审理。现该案已审理终结。原告起诉的诉讼请求,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原、被告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2、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如下,原、被告于*年*月登记结婚,由于双方婚前认识时间较短,婚后没有建立起感情基础,为此双方经常因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致使原告的身心处于十分压抑的状态。尤其是孩子出生后,双方争吵不断加剧。现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此原告诉至法院,判如所请。被告骆某某未到庭亦无书面答辩意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年*月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婚前,双方对彼此没有深入的了解,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经常发生争吵,导致夫妻之间没有建立起夫妻感情,关系不断恶化。本院认为,双方结婚已一年有余,且育有一女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虽因家庭琐事致使夫妻关系紧张,但不足以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原告主张被告与其父母吵架,但未提交相关证据,本院不予采信。家庭争执再所难免,双方今后应多沟通,珍惜来之不易的婚姻生活。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被告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贾向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