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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21执7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人钱召春与被执行人胡广军等追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钱召春,胡广军,张庆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1执784号申请人钱召春,男,生于1969年3月,汉族,住南召县。被执行人胡广军,男,生于1973年2月,汉族,住南召县。被执行人张庆伟,男,生于1975年6月,汉族,住南召县。申请人钱召春与被执行人胡广军、张庆伟追偿权纠纷一案的(2015)南召初字第106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17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双方当事人在执行过程中达成执行和解,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1321执784号案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广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褚青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