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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刑更6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冉庆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冉庆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刑更621号罪犯冉庆,男,1989年8月7日出生于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土家族,初中文化,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现在福建省清流监狱服刑。福建省南安市人���法院于2012年6月15日作出(2012)南刑初字第28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冉庆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11年12月10日起至2019年12月9日止)。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0日以(2012)泉刑终字第80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0月16日交付福建省清流监狱执行。服刑期间,本院于2015年1月5日作出(2015)三刑执字第18号刑事裁定,减去罪犯冉庆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19年4月9日止)。执行机关福建省清流监狱于2017年5月2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福建省三明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严永洪、柯昭潘,执行机关福建省清流监狱民警林某、江某出庭履行职务,罪犯冉庆到庭参加诉讼。���已审理终结。福建省三明市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福建省清流监狱报请的罪犯冉庆假释建议提出明检执检假意〔2017〕2号假释建议检察意见书,认为罪犯冉庆伙同他人持械故意伤害他人,造成一人死亡、一人重伤、三人轻伤,社会影响面较大,又无被害者及其亲属关于此次假释意见的证明材料,为了确保假释的社会效果,建议对罪犯冉庆裁定不予假释。经审理查明,罪犯冉庆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安心改造,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自觉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2月至2017年2月累积考核分3105分,表扬5次。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司法局于2016年7月20日作出《调查评估意见书》,建议对罪犯冉庆适用社区矫正。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福建省清流监狱提供的罪犯月考核表、考核逐月统计表、评审鉴定表、新旧考核分数折算审批表、奖励审批表、考核积分及奖励审核表、调查评估意见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冉庆在原犯罪行中积极持刀伤害被害人,主观恶性较大,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三人轻伤,犯罪后果严重,综合考虑罪犯冉庆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情况、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罪犯冉庆不符合法定假释条件,福建省三明市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二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冉庆不予假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  淑  萍审判员 兰  峻  锋审判员 刘  涌  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洪燕琴(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