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02民初10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原告绥化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国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绥化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国安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02民初1046号原告:绥化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文杰,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宋琛,男,1985年5月4日出生,汉族,职员,现住辽宁省鞍山市。委托代理人:王凯,男,1985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职员,现住庆安县。被告:陈国安,男,1963年2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绥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绥化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国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协议并已按协议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绥化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79元,减半收取640元,由原告绥化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金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淑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