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刑更13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王昆昆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昆昆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1333号罪犯王昆昆,男,1992年9月3日出生于贵州省遵义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仓山监狱十一分监区服刑。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7日作出(2014)惠刑初字第60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昆昆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责令被告人王昆昆退出赃款折合人民币6958元返还被害人。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仓山监狱于2017年4月28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昆昆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表扬4次,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王昆昆本次减刑已缴纳罚金人民币4000元及赃款折合人民币6958元。本院认为,罪犯王昆昆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王昆昆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王昆昆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因该犯犯抢劫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依法予以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昆昆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次缴纳的罚金人民币4000元,上缴国库,赃款人民币6958元,返还被害人。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4年6月3日起至2025年1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柯景英审 判 员 李 红审 判 员 张 青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法官助理 张 伟书 记 员 高 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