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民终13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王宏与严建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宏,北京美然林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严建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民终139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宏,住吉林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美然林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庞各庄镇西黑垡村村委会东500米。法定代表人:严建安。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玉强,北京宏健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显。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严建安,北京美然林园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法人,住江苏省沭阳县,现住北京市大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玉强,北京宏健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宏因与被上诉人北京美然林园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严建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龙潭区人民法院(2014)龙民二初1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王宏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按上诉人王宏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王宏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4885元,减半收取2442.5元,由上诉人王宏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春梅代理审判员 付婷婷代理审判员 满 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彭 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