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执29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曹中阳、孙艳丽、张俊强、杨红红、孙艳红、张亚丽借款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曹中阳,孙艳丽,张俊强,杨红红,孙艳红,张亚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执29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天宇,该行董事长。被申请执行人:曹中阳,男,汉族,1976年5月11日出生。被申请执行人:孙艳丽,女,汉族,1976年9月27日出生。被申请执行人:张俊强,男,汉族,1983年2月22日出生。被申请执行人:杨红红,女,汉族,1986年2月17日出生。被申请执行人:孙艳红,女,汉族,1971年9月10日出生。被申请执行人:张亚丽,女,汉族,1987年2月17日出生。本院在执行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申请执行人曹中阳、孙艳丽、张俊强、杨红红、孙艳红、张亚丽借款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曹中阳、孙艳丽、张俊强、杨红红、孙艳红、张亚丽无财产可供执行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申请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 刚审判员 张国杰审判员 杜 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邢彦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