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2民初8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骆传贵与陈基极、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骆传贵,陈基极,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22民初816号原告:骆传贵,男,1971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来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大志,来安县新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基极,男。1993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龙蟠中路69、37号。负责人:娄伟民,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敏,江苏宏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骆传贵与被告陈基极、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骆传贵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基极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骆传贵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骆传贵撤回对被告陈基极的起诉。审判员 査凤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卢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