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0829财保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杨增荣因与被申请人平陆县锦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增荣,平陆县锦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29财保17号申请人:杨增荣,男,1974年5月22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柴双全,山西瀛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平陆县锦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文金。申请人杨增荣因与被申请人平陆县锦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一、查封被申请人平陆县锦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3套单元房;查封期限2年。二、查封被申请人平陆县锦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享有的土地使用权,查封期限2年。三、查封被申请人平陆县锦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享有土地使用权,查封期限2年。申请人向本院提���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第一百零三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平陆县锦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3套单元房;查封期限2年。二、查封被申请人平陆县锦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享有的土地使用权;查封期限2年。三、查封被申请人平陆县锦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享有的土地使用权;查封期限2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申请人已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姜学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毛银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