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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民申25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深圳市世都实业有限公司与南京文瑞服饰礼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深圳市世都实业有限公司,南京文瑞服饰礼品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民申254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深圳市世都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保税区红棉道8号英达利科技数码园A栋601-604。法定代表人:程春桃,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博,广东金卓越(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南京文瑞服饰礼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铁心桥街道马家店村。法定代表人:刁永兵,该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深圳市世都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都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南京文瑞服饰礼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瑞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宁商终字第13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世都公司申请再审称,1.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应为买卖合同关系,而非加工承揽关系。2.二审法院认定世都公司“没有履行协助义务”缺乏事实依据,文瑞公司提交的《布料批复样板卡》恰能证明世都公司履行了协助义务。3.叶小军的证人证言、深圳市龙岗区原德高制衣厂(以下简称原德高制衣厂)的合同及合同确认单不足以证明世都公司将涉案合同项下的产品交付他方加工。4.文瑞公司多次向世都公司催要定金的事实缺乏证据支持。5.文瑞公司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交货,构成根本违约。6.二审判决未支持世都公司要求文瑞公司承担律师费的上诉请求属适用法律错误。综上,请求再审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世都公司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理由如下: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本案中,涉案《“QQDUCK”可可鸭童装及相关产品采购协议书》(以下简称《采购协议书》)第2.3条规定:“甲方(世都公司)向乙方(文瑞公司)提供商标标识、吊牌、合格证、主唛等辅料指定供应商,乙方必须严格遵循甲方辅料的指定要求,进行采购。如乙方没有在指定供应商处采购而出现质量问题,甲方将按照本协议3.9条款进行处罚”。第3.2条规定:“乙方在大货生产前,必须提供产前确认齐色样品,经甲方签名封样后返回乙方,产品制作工艺修改或更换原材料须重新提供封样确认,乙方加工与生产的委托产品必须和封样完全一致”。第3.3条规定:“在确认齐色样品后乙方需将面料与辅料按照甲方要求寄送至甲方品质部进行检验,经检验合格,甲方以书面或邮件方式通知乙方后,乙方才可生产”。上述约定体现了双方之间存在着文瑞公司应按照世都公司的各项制作要求进行定作的关系,因此,涉案《采购协议书》所确定的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符合法律所规定的承揽合同的特征,二审法院关于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加工承揽关系的认定正确。其次,根据涉案《采购协议书》第3.2和3.3条的约定,世都公司应负有对文瑞公司提交的齐色样品、面料、辅料等封样确认和批复的义务,在得到世都公司的确认和批复之后,文瑞公司才能进行下一步的大货生产。但在涉案合同的履行过程中,文瑞公司多次向世都公司的生产总监叶小军发送邮件(同时抄送合同指定的邮箱),询问如何进一步操作加工涉案童装,但世都公司未及时予以回复。虽然世都公司以其在《布料批复样板卡》进行批复为由,主张其已履行协助义务,但《布料批复样板卡》仅是涉及文瑞公司所提交面料的批复,而不涉及齐色样品等其他合同约定的待批复的对象。而且,叶小军在一审中就世都公司未对文瑞公司提交的样衣相关样品进行批复的问题,其当庭陈述:一是因为公司模式在转型,二是与文瑞公司2013年的秋冬货款产生的纠纷没有达成一致。故二审法院认定世都公司未履行合同协助义务,构成根本性违约的认定正确。同时,因文瑞公司只有在世都公司履行上述协助义务后才可以进行批量生产,故世都公司以文瑞公司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交货构成根本违约的主张不能成立。最后,二审判决以世都公司未履行涉案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为由认定世都公司构成根本性违约,并未提及世都公司与原德高制衣厂的案外合同行为,以及世都公司未交付剩余定金是否构成对涉案合同的违约,故世都公司在再审申请中提及的与案外合同及催交定金有关的理由与本案没有关联性,本院不再予以评判。关于世都公司的律师费,由于文瑞公司不存在合同约定的应当承担律师费的违约行为,故世都公司要求文瑞公司承担律师费的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世都公司的该项再审申请理由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世都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深圳市世都实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施国伟审 判 员  张长琦代理审判员  张晓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袁雨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