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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2民初43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原告白湘君与被告陕西瀚林中信石油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湘君,陕西瀚林中信石油工程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2民初4373号原告白湘君,女。委托代理人石龙,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瀚林中信石油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瀚章,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孟淑梅,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湘君与被告陕西瀚林中信石油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白湘君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湘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原告自愿承担。审判员 樊 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徐晶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