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91民初69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泰集体资产管理中心与李波、辛金全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泰集体资产经营管理中心,李波,辛金全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91民初6941号原告: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泰集体资产经营管理中心,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董家沟村。法定代表人:阎承庚。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爱萍、张文军,均系辽宁竞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波,女,1966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辛金全,男,1963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原告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泰集体资产经营管理中心与被告李波、辛金全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日立案。原告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泰集体资产经营管理中心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泰集体资产经营管理中心撤诉。案件受理费69元,由原告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泰集体资产经营管理中心负担。审判长 时 丽 丽审判员 崔 洪 梅审判员 范 西 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苓宇(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