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刑初4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蒋彩梧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彩梧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2072刑初428号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蒋彩梧,男,1986年6月24日出生于广东省封开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封开县。2012年12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3年5月19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6年9月19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二区刑诉(2017)362号起诉书及中检二区刑变诉(2017)4号变更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人蒋彩梧犯寻衅滋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余耀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蒋彩梧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19日4时许,被告人蒋彩梧酒后为发泄情绪,遂窜至中山市东凤镇同安村大道东红绿灯处,持砖块砸烂该处的16套赛诺杰牌RX300-3-3-1B型交通信号灯(经鉴定,价值人民币9120元)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以上事实,被告人蒋彩梧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也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罗某1的陈述、中山市公安局东凤分局同安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现场监控录像及截图、中山市东凤镇城乡建设服务中心出具的委托书、说明、被毁交通信号灯的赔偿计价及特征表、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明细表及照片、广东省封开县公安局南风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穗天法刑初字第1827号刑事判决书、广州市第二看守所出具的《刑满释放证明书》、证人吴某1、梁某1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告人蒋彩梧的供述及指认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蒋彩梧无视国家法律,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蒋彩梧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蒋彩梧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蒋彩梧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被告人蒋彩梧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蒋彩梧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19日起至2017年9月1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黄宏图人民陪审员 刘满琴人民陪审员 朱志敬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梁慧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