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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6民监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张长林、李枝元合伙协议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铜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长林,李枝元,王志琰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6民监1号二审上诉人(一审原告):张长林,男,1964年9月27日出生,苗族,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务农,住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二审上诉人(一审原告)李枝元,男,1968年2月22日出生,苗族,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修理工,住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王志琰,男,1963年9月27日出生,苗族,湖南省怀化市人,务农,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二审上诉人张长林、李枝元与二审被上诉人王志琰合伙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6日作出(2015)铜中民商终字第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杨 彬审判员 王电赏审判员 向 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景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