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民终14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浙江绿苑市政园林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邵嘉兴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江绿苑市政园林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邵嘉兴,绍兴市大兴电气承接有限公司,浙江广通环境建设有限公司,绍兴袍江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绍兴袍江经济技术区开发管理委员会
案由
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民终144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绿苑市政园林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仁和街道东山村潘家里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20098114A。法定代表人:倪艳芬,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邵嘉兴,男,1959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绍兴市大兴电气承接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胜利东路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014301635XC。法定代表人:罗知祥,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广通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碧水苑西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1793384939R。法定代表人:邵三娟,董事长。原审被告:绍兴袍江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袍江新区世纪街(袍江管委会大楼31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0560981492T。法定代表人:董明辉,董事长。原审被告:绍兴袍江经济技术区开发管理委员会,住所地绍兴袍江新区世纪街。组织机构代码00258070-7。负责人:沈志江,主任。上诉人浙江绿苑市政园林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邵嘉兴、绍兴市大兴电气承接有限公司、浙江广通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原审被告绍兴袍江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绍兴袍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越城区人民法院(2016)浙0602民初76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查明,上诉人浙江绿苑市政园林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在收到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未在指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浙江绿苑市政园林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启龙代理审判员 章 明代理审判员 徐燕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孙心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