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02民初3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仵忠友与邱玉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仵忠友,邱玉全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02民初396号原告:仵忠友,男,1952年6月1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宪斌,男,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由牡丹江市东安区推荐。被告:邱玉全,男,1958年4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山东省藤洲市。原告仵忠友诉被告邱玉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仵忠友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仵忠友以需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仵忠友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仵忠友负担。审判员 郭彦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