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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002民初3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仵忠友与邱玉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仵忠友,邱玉全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02民初396号原告:仵忠友,男,1952年6月1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宪斌,男,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由牡丹江市东安区推荐。被告:邱玉全,男,1958年4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山东省藤洲市。原告仵忠友诉被告邱玉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仵忠友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仵忠友以需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仵忠友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仵忠友负担。审判员  郭彦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