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民再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保证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民再30号申请人: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七一街**号银州国际大厦***层*号。法定代表人:栾学利,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艳霞,辽宁壹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洪涛,辽宁壹品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原告联合创业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大连玉璘海洋珍品股份有限公司、王庆玉、李玉兰担保追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2017年3月24日,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向本院申请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理由为因案涉主要争议焦点《银行承兑协议》及《担保函》的乙方签约主体为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与上述《银行承兑协议》及《担保函》的权利义务及是否有效有重大利害关系。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于2017年2月7日作出(2017)辽02民监2号民事裁定,认为本院(2012)大民三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确有错误,将该案进入再审。本案系按一审程序审理的再审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民事再审案件的当事人应为原审案件的当事人。原审案件当事人死亡或者终止的,其权利义务承受人可以申请再审并参加再审诉讼”的规定,本案的当事人仍应为(2012)大民三初字第1号案件当事人。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并非原审案件的当事人,故不应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再审案件的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以第三人身份参加本案诉讼的申请。审判长 祝 贺审判员 张 燕审判员 赵述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迟佳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