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227执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巴马瑶族自治县水利电业有限公司与广西丰浩糖业巴马制糖有限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马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巴马瑶族自治县水利电业有限公司,广西丰浩糖业巴马制糖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227执9号申请执行人:巴马瑶族自治县水利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巴马瑶族自治县巴马镇文化街***号。法定代表人:李松育,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陆江,系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广西丰浩糖业巴马制糖有限公司。住所地:巴马瑶族自治县巴马镇练乡村文福屯。法定代表人:雷运庆,董事长。巴马瑶族自治县水利电业有限公司与广西丰浩糖业巴马制糖有限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30日作出的(2016)桂1227民初3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广西丰浩糖业巴马制糖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巴马瑶族自治县水利电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广西丰浩糖业巴马制糖有限公司履行下列义务:一、向巴马瑶族自治县水利电业有限公司支付电费403352.47元、滞纳金89472.54;二、向巴马瑶族自治县水利电业有限公司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待计)元;三、负担案件受理费4346元、申请执行费7358元。本院于2017年1月5日依法受理执行。执行查证:广西丰浩糖业巴马制糖有限公司办公地已无人办公,现处于停止营业状态。经网络和传统查询,该公司的集体宿舍、制炼间、压柞间、复合肥房、锅炉房、办公房、水泵房、化验房、打包间、地磅房、石灰乳化间、蔗场房、食堂用房及盐仓等房屋所有权已被抵押给权利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新城支行和巴马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同时,因被执行人广西丰浩糖业巴马制糖有限公司另有其他债务执行案,本院已于2014年6月3日依法对房地证号即巴200502331、巴200502332、巴200502333和巴200502334房屋的所有权予以查封,对房地证号巴200502335房屋所有权于2015年7月1日已被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进行了查封。目前,被执行人无单位银行存款和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又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经约谈,申请人对执行查明的被执行人财产状况予以认可,并书面同意本院裁定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广西丰浩糖业巴马制糖有限公司现已处于停止营业状态,经网络和传统查询,该公司的单位账号无银行存款,其房地产已被其他债权人或者他案的申请执行人全部抵押或查封,有待于他案作出评估、拍卖程序之后,本案申请执行人才能参与系列案件的财产分配。同时,本案已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执行,已无法继续执行。由于申请执行人巴马瑶族自治县水利电业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且同意本院裁定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故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广西丰浩糖业巴马制糖有限公司新的财产或线索,申请执行人巴马瑶族自治县水利电业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或者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桂1227执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韦 挺审判员 陈庆党审判员 莫羡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蓝 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