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民终20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XX飞与深圳市全家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XX飞,深圳市全家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3民终205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XX飞,女,1978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心朦,广东信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全家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深南大道白石洲中海深圳湾畔花园全楼01,组织机构代码05510988X。法定代表人:何胜春,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腾飞,广东方典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XX飞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全家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5民初133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发回一审法院重审,或直接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2、判决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有关上诉理由详见上诉状。被上诉人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对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成立居间合同关系,合法有效。《佣金支付承诺书》系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自由磋商达成一致的基础上由上诉人签署的,且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应严格遵照履行各自的义务。《佣金支付承诺书》明确约定,上诉人承诺基于被上诉人在促成上诉人与案外人叶某签署房屋买卖合同的过程中所提供积极服务,上诉人自愿于与案外人签署《深圳市二手房买卖合同》之前向被上诉人支付佣金12500元,该承诺具有法律约束力。被上诉人已提供了居间服务并促成上诉人和案外人签署《二手房买卖合同》,上诉人应依约向被上诉人支付佣金。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在提供居间服务时存在欺诈和诱导行为,给上诉人造成损失,但在(2015)深南法沙民初字第1732号案件中,上诉人主张造成其违约的原因系被上诉人误导其以为夫妻共有房产交易无需共有人同意,上诉人据此诉请被上诉人赔偿其经济损失,该案作出的生效民事判决认为上诉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签约时被上诉人有误导上诉人的行为,本院对生效判决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上诉人缺乏充分证据证明被上诉人在提供居间服务时存在欺诈和诱导行为,上诉人有关其无需支付佣金的上诉理由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原告撤诉或者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原告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上诉人在此前提起的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一审法院裁定按其撤诉处理,并不影响其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在前诉中已放弃本案的实体权利,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亦不予采信。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43.44元,由上诉人XX飞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卢艳贝代理审判员 许海锚代理审判员 刘 燕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魏楚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