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2执310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高玉柱与陈军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玉柱,陈军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2执3104-1号申请执行人高玉柱,男。被执行人陈军志,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玉柱与被执行人陈军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高玉柱依据(2015)未民初字第0775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774925元。执行中,因被执行人陈军志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依法终结案件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未民初字第07754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国强执行员 朱江平执行员 王峥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思通 来源:百度“”